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王峻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
│01│羽筑空間設計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 年12月10日│131,500元 │AH0834560 │      │
│  │程行田志傑    │竹科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