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王峻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王峻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琬茹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 │01│羽筑空間設計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 年12月10日│131,500元 │AH0834560 │ │ │ │程行田志傑 │竹科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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