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葉君田
- 訴訟代理人
- 葉護清
- 原告
- 葉護能
- 被告
- 葉君鳳
- 訴訟代理人
- 葉力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分管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收件字第14160號」記載,應更正為「收件字第1406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