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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原告
祭祀公業鄭萬盛
原告
公業鄭萬盛嘗
原告
鄭萬盛嘗
兼原告
盛嘗共同法定代理人
原告
鄭香宙
原告
鄭森暉
原告
嘗、鄭萬盛嘗、鄭香宙、鄭森暉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鄭遠祥
兼送達代收人
嘗、鄭萬盛嘗、鄭香宙、鄭森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參加人
鄭宏
代理人
鄭遠祥
被告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律師
被告
林礽松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前列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
前列鄭香宙、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
前列鄭香宙、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109年度上字第662號(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前經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在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日前均業已判決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指定於1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2年11月20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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