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 原告
- 祭祀公業鄭萬盛
- 原告
- 公業鄭萬盛嘗
- 原告
- 鄭萬盛嘗
- 兼原告
- 盛嘗共同法定代理人
- 原告
- 鄭香宙
- 原告
- 鄭森暉
- 原告
- 嘗、鄭萬盛嘗、鄭香宙、鄭森暉
- 原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鄭遠祥
- 兼送達代收人
- 嘗、鄭萬盛嘗、鄭香宙、鄭森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美玲律師
- 參加人
- 鄭宏
- 代理人
- 鄭遠祥
- 被告
- 李紹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如律師
- 被告
- 林礽松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前列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
- 前列鄭香宙、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
- 前列鄭香宙、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98號、109年度上字第662號(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前經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在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日前均業已判決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指定於112年12月7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於112年11月20日前具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