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0001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2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3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4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5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6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7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8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09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 010 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