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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760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文鋒
債務人
和撒那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啟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46,71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促字第000760號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01 46143 自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31% 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002 900570 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31% 自110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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