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謝珍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謝珍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薛銀陞、吳昭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