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47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聲請人
蔣榮利即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 年9月15日就任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8 年度司字第163號、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第9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3號、第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第12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第164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29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3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4號、第14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第110號、107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60號、108年度司司字第31號、第119號、109年度司司字第42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30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3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0年9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述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3月15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4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展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