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李耿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福滿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零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