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楊秀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萬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