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文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文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和撒那旅行社有限公司、陳啟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