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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2號

給付費用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傅伊君

上訴人
即原告
莊碧雲即新竹縣私立新湖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鄧義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鄧蓮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邱鄧福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鄧福榮(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謝鄧瑞枝(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並已於111年2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轉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給付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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