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碧雲即新竹縣私立新湖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鄧義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鄧蓮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邱鄧福妹(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鄧福榮(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謝鄧瑞枝(即鄧阿森之法定扶養義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並已於111年2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轉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