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陳儷文
原告
吳麗純
原告
葉慧珊
原告
王樂貞
原告
陳貴發
原告
林欣儀
原告
賴東隆
原告
黃溎芬
原告
林晅鋌
原告
吳佳珍
原告
張方靜
原告
黃玲珠
原告
黃妙妧
原告
蔡秀媛
原告
李璦蓉
原告
張彥博
原告
李玲聆
原告
李雅蘭
原告
李新琦
原告
許素馨
原告
劉靜燕
原告
巫麗佳
原告
劉符玉奉
原告
程美雲
原告
以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聖超律師
被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告
袁建業
被告
劉寶春
訴訟代理人
邱翊庭律師
被告
李訓志 住○○市○○區○○路00號(遷出國 外)
被告
洪淑美
被告
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瑞蘭
被告
胡信舜
被告
胡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瑞蘭
被告
劉慧雯
被告
吳麟晟
被告
林碧貞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劉元皓
被告
林嘉清
被告
林玳弘
被告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明
被告
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何宇羚
被告
林紘義
被告
黃鼎益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告
伍靜純
被告
陳碧戀
被告
邱桂惠
被告
陳雅育
被告
鄭美華
被告
謝欣祐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謝絜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李聆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玲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