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儷文、吳麗純、葉慧珊、王樂貞、陳貴發、林欣儀、賴東隆、黃溎芬、林晅鋌、吳佳珍、張方靜、黃玲珠、黃妙妧、蔡秀媛、李璦蓉、張彥博、李玲聆、李雅蘭、李新琦、許素馨、劉靜燕、巫麗佳、劉符玉奉、程美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儷文 原 告 吳麗純 原 告 葉慧珊 原 告 王樂貞 原 告 陳貴發 原 告 林欣儀 原 告 賴東隆 原 告 黃溎芬 原 告 林晅鋌 原 告 吳佳珍 原 告 張方靜 原 告 黃玲珠 原 告 黃妙妧 原 告 蔡秀媛 原 告 李璦蓉 原 告 張彥博 原 告 李玲聆 原 告 李雅蘭 原 告 李新琦 原 告 許素馨 原 告 劉靜燕 原 告 巫麗佳 原 告 劉符玉奉 原 告 程美雲 以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尹良律師 複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袁建業 被 告 劉寶春 訴訟代理人 邱翊庭律師 被 告 李訓志 住○○市○○區○○路00號(遷出國 外) 被 告 洪淑美 被 告 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瑞蘭 被 告 胡信舜 被 告 胡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瑞蘭 被 告 劉慧雯 被 告 吳麟晟 被 告 林碧貞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劉元皓 被 告 林嘉清 被 告 林玳弘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明 被 告 群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宇羚 被 告 林紘義 被 告 黃鼎益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伍靜純 被 告 陳碧戀 被 告 邱桂惠 被 告 陳雅育 被 告 鄭美華 被 告 謝欣祐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謝絜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李聆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玲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