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原告
- 洪石和
- 訴訟代理人
- 蔡富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銘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杏娟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芬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