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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洪石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銘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杏娟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蔡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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