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傅絹淳、江美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傅絹淳 代 理 人 江美齡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B-003581 1 10 002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B-003582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