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傅絹淳
- 代理人
- 江美齡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B-003581 1 10 002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B-003582 1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