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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傅絹淳
代理人
江美齡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3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B-003581  1 10  002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B-003582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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