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黃承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0-5 1 1000 0002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1-7 1 1000 0003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2-9 1 1000 0004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3-0 1 1000 0005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4-2 1 1000 0006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5-4 1 1000 0007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6-6 1 1000 0008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7-8 1 1000 0009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8-0 1 1000 0010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1539-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