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楊美玲即楊錦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0000-0 1 1000 2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