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8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韓佩庭
相對人
黃承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4,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票字第00081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07年10月17日 3,000,000元 107年10月17日 107年10月17日 TH No 305862  002 107年11月19日 1,200,000元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TH No 305863  003 107年10月24日 25,560,000元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TH No 305864  004 110年3月11日 65,880,000元 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20日 TH No 30585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81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