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陳如會
- 被告
- 呂芳營
- 訴訟代理人
- 呂秀鳳
- 被告
- 呂火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第一頁第十八行、第五頁第十六行、第七頁第二十行、第七頁第二十九行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呂芳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