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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陳如會
被告
呂芳營
訴訟代理人
呂秀鳳
被告
呂火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第一頁第十八行、第五頁第十六行、第七頁第二十行、第七頁第二十九行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呂芳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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