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曉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慧琪、星展、伍維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郭嘉宏、創鉅有限合夥、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曉芬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2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其陳報,因債務人罹患思覺失症,現為單親媽媽,僅仰賴政府補助及社會愛心團體捐贈物資維持生活,故於本件清算程序開始時,並無可供清算財團等情,有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總會基芥總第111034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慈善協會(111)中兒慈字第001號函、財團法人張添永慈善基金會(111)財永基字第001號函、財團法人幼幼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11)幼慈字第003號函、社團法人親慈慈善會親慈字第111001號函、中華民國十方愛心慈善會十方(111)秘字第202204號函、財團法人觀 音根滿慈善基金會根滿字第11103002號函、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桃竹醫行字第1110001136號函暨病歷資料等件正本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新竹市政府府社婦字第110004540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另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 裁定雖記載債務人於109年度之財產資料有宏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價值新臺幣10,590元,惟查該部分股票已因債務人違約交割遭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完畢等情,亦有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盈虧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節消字第1120003209號函暨債務人有價證券餘額表附卷可參,又債務人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且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相關資料顯示其有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可列入清算財團,復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11年4月28日所列印之債務人11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稽,是堪認本件債務人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12日通知各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本院終止本件清算程序具狀陳述意見,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迄今各債權人均未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