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72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楊智仁
- 相對人
- 即聲請人
- 楊雱雱
- 即聲請人
- 關係人即受
- 即聲請人
- 輔助宣告人 曾春梅
- 關係人
- 楊夏玲
楊心瑜
曾夢麗
楊嘉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雱雱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111年度監宣字第7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抗告理由(並應按對造及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488條第3項所明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程序。
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13日111年度監宣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亦未據繳納抗告費,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及對應人數之繕本到院,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及抗告理由(含繕本),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