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日聖商行即陳宥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6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被 告 日聖商行即陳宥霖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日盛商行即陳宥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日聖商行即陳宥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