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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6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汪銘欽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被 告
日聖商行即陳宥霖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日盛商行即陳宥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日聖商行即陳宥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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