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林南薰
- 原告洪祥琳即祐詮五金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洪祥琳即祐詮五金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湯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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