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千兆銓有限公司、柯振家、黃馨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千兆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振家 被 告 黃馨儀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