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美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2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25 03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52 04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