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喬永福、喬慧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喬永福 代 理 人 喬慧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凌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22155-5 1 1000 0002 凌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394-5 1 62 0003 鈺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1283-8 1 360 0004 鈺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9NX0002253-5 1 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