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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凱平

聲請人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訴訟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梁進利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8月31日 80萬0215元 JBA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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