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蔡黃燕美
- 聲請人
- 蔡憲聰
- 聲請人
- 蔡憲洲
- 聲請人
- 蔡憲偉
- 共同代理人
- 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