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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珮瑜

聲請人
蔡黃燕美
聲請人
蔡憲聰
聲請人
蔡憲洲
聲請人
蔡憲偉
共同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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