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黃燕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黃燕美 蔡憲聰 蔡憲洲 蔡憲偉 共同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