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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劉詠涵
聲請人
彭睿逸即彭佶鴻
相對人
祭祀公業法人彭會忠公嘗籌備會
法定代理人
彭煊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4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返還補償款事件,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47號裁定准予就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台幣10,000,000元範圍內予以為假扣押,茲因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院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既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即兩造間請求返還補償款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81號、最高法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駁回祭祀公業法人彭會忠公嘗籌備會之訴確定,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撤銷假扣押之要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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