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彭培洵、陳昱瑾即菏婕商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彭培洵 債 務 人 陳昱瑾即菏婕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20,82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354,162元 112.4.18 5.71 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66,662元 112.3.30 2.17 自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