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謝明璇、群大餐飲有限公司、陳俊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群大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璋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92,732元,及其中㈠新 台幣441,396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21,822元,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185,857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13,657元,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