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朱凱莉
- 代理人
- 李律民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6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台新銀行112年1月9日函、聲請人112年1月30日陳報暨聲請更生狀附於調解卷內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
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
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母親名下有數筆投資、110年有長榮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銀行存款利
息所得,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
?聲請人每月是否確實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支出之數額?共
同扶養人分擔比例?並提出家族系統表、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母親名下之存款、股
票等財產資料(勿僅提出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年9月至112年2月之薪資及
獎金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
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
臨時工,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雇主為何人、每
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九、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
之現值?
十、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
?並說明如何得出該數字。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