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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戴淵樹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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