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戴淵樹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