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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8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 原告
    張玉娟
  • 被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張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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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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