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李業晴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駱寶雪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9,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9,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