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楊凱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2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3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4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1663-7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