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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聲請人
劉育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其聲請狀末未有聲請人劉育萱之簽名或蓋印鑑章,而聲請人如在國外卻未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相關資料,難認聲請人有為本件聲請之真意與有代理人代理其具狀為之。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相關資料,惟聲請人收受上開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另依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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