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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1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2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原告
章緯
上訴人
即反請求
原告
蔡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章緯就請求確認婚姻無效、蔡沛彤就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均提起上訴到院。關於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50元未據上訴人章緯繳納;關於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8萬2,843元(計算式如下:82.2平方公尺×0.3025×441,000元/坪×1/2=5,482,8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599元,未據上訴蔡沛彤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章緯、蔡沛彤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0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