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被告
- 群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鼎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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