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 原告
- 韓吳興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怡瑄律師
- 被告
- 李家豪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償還費用等案件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訴外人黃堃銘受讓對被告依協議書可主張之新臺幣(下同)316萬3,582元債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協議。然被告否認訴外人黃堃銘對其有上開債權,且已依相同之協議書對訴外人黃堃銘起訴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並經本院以113年訴字第1147號案件審理中。茲因上開償還費用案件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上開協議書債權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