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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鄒永昌
代理人
何宗霖律師
代理人
劉芷安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一鳴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勞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勞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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