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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莊恩達
原告
許應昌
原告
徐淑惠
原告
陳德正
原告
楊慧敏
原告
張芸嘉
兼前列6人
共同送達代
兼前列6人
收人 方崇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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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7,002元【計算式:(25萬4,286+10萬7,431+18萬901+20萬358+9萬9,818+9萬4,208)=93萬7,002】,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41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1/3)=3,41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另方崇珊因併列為原告,亦應陳明本件對於被告起訴請求之事項及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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