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
- 原告
- 莊恩達
- 原告
- 許應昌
- 原告
- 徐淑惠
- 原告
- 陳德正
- 原告
- 楊慧敏
- 原告
- 張芸嘉
- 兼前列6人
- 共同送達代
- 兼前列6人
- 收人 方崇珊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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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7,002元【計算式:(25萬4,286+10萬7,431+18萬901+20萬358+9萬9,818+9萬4,208)=93萬7,002】,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41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1/3)=3,41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另方崇珊因併列為原告,亦應陳明本件對於被告起訴請求之事項及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