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周美玲

聲 請 人
羅時雙
相 對 人
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112年6月8日經
授中字第11235009270號廢止登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2項)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爰此聲請選派羅時雙1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理由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二、經查:聲請人係持有相對人公司股數0.7%之股東(見本院卷第115頁即第③案二審抗告卷第49頁影本、13,350股÷1,915,200股=0.7%),又兩造間相同案由之選派清算人事件,前經①案、第②案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125~150頁即第①案抽存或轉印資料;本院卷第151~199頁即第②案抽存或轉印資料),非訟事件固無一事不再理,本次聲請人仍堅持請求法院選派聲請人羅時雙1人為清算人,惟縱令相對人之全體董事現已不存在,仍非不得依公司法第83條及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並法院聲報(見本院卷第179~181頁第②案羅時雙聲請狀附件:經濟部113年2月29日經授商字第11330372750號函;再經羅時雙於本次聲請時轉印編為本次聲請狀附件倒數第2頁),又本次聲請狀所檢附之文件,除了倒數第1頁(詳後述),其餘均為先前第①及②案資料,而該倒數第1頁則係蓋用「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羅時雙」大小章之今(113)年5月24日聲請書,但「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上1公司係持有相對人股數14.48%股東,277,262股÷1,915,200股=14.48%)較相對人即「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更早經經濟部110年5月6日經授中字第11033312170號廢止登記、董事會復不存在(見本院卷第49頁列印日期113年6月20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見聲請人本次為第三度之聲請,仍執前詞並堅持法院指定聲請人羅時雙1人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僅據補正前開有疑義之蓋用「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羅時雙」大小章之113年5月24日聲請書(附於本院卷第35頁、正本),甚至該份聲請書電腦打字稱「完全無法召集股東會」云云乙情,惟此縱有「召開困難」,尚與公司法第322條所定之「無法召開」,仍屬有別。

三、另,依附件即本次聲請狀記載,無非再為強調二端:⒈聲請人要查明「陳見宏、陳文一、陳見源」所為並求償;及⒉聲請人要補正相對人公司4年稅務滯報。其中:

(一)第1點係興訟目的使用,而「陳見宏、陳文一」之人名,則經羅時雙本人甚早指摘用於第③案抗告人羅時雙之抗告意旨(見本院卷第121頁民事二審裁定正本),經核此一目的,與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規定無關。

(二)第2點補正稅務資料,未據羅時雙本人提出任何與持股0.7%股東之有關證據資料,且依本院案件索引卡列印查詢,於本院110年司促字第7530號(新股)兩造間支付命令事件,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21日、終結要旨為全部准許,已見兩造間有利害衝突情形(見本院卷第91頁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再者,若果有具體個案之必要性,例如第④案所示,本院亦甫於113年7月9日作成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並非不能處理。

四、綜上,本次仍尚難僅以聲請人個人意見,由法院直接介入,准許選派聲請人1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而悖於公司法第322條已明示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係立於補充之性質,爰此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仍為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本裁定附件:聲請狀兩頁(出處:本院卷第11、13頁)。

附錄:本裁定所述第①②③④案明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依第①案(二審)揭示意旨,聲請人無抗告之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案由、聲請人、相對人、股別 終結情形 第①案 案由:選派清算人 聲請人:羅時雙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清股)       二審(月股):駁回抗告       理由係聲請人無抗告權。 (見本院卷第125~150頁資料) 一審: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4號(駁)。 二審:113年5月2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號(駁)。 第②案 案由:選派清算人 聲請人:羅時雙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清股) (見本院卷第151~199頁資料) 一審:113年5月23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15號(駁)。  第③案 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聲請人:羅時雙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慎股)       二審(倫股) (見本院卷第101~123頁資料) 一審:110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0號(駁)。 二審:110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駁)。 第④案 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莊恩達等6人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簡股) (見本院卷第95~97頁資料) 一審:113年7月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0號、選任黃振洋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