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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09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林縵霏即女神科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女神科網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及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女神科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聲報就任日期,亦未檢具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記錄及簽到資料、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3年12月10日收受通知,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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