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古逸瑋即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古逸瑋即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3年2月16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36字第113100004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 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等為證。惟查,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尚未辦理112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3年4月24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30328931號函附卷可參。是以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尚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應繳納稅額尚未確定,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