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425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志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政資料,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聯祥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112年12月30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有本院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內惟郵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是本院既已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