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1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章緯
- 上訴人
- 即反請求
- 原告
- 蔡沛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章緯就請求確認婚姻無效、蔡沛彤就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均提起上訴到院。關於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50元未據上訴人章緯繳納;關於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8萬2,843元(計算式如下:82.2平方公尺×0.3025×441,000元/坪×1/2=5,482,8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599元,未據上訴蔡沛彤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章緯、蔡沛彤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