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蔡欣怡
- 法定代理人趙子賢、陳鼎為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被告群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群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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