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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告
群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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