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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蔡欣怡
  •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陳鼎為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被告
    群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群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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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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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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