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沛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沛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Y-518-2 1 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