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陳沛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Y-518-2 1 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