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 聲請人
- 柯凱元即柯照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應由票據權利人,即以能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票據喪失時,應由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此觀票據掛失處理準則第1、3條之規定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依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股東原為柯照烈,因其已於民國112年11月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前於114年4月2日函請於五日內補正提出繼承系統表等事項,因聲請人仍未補正由全體繼承人一併聲請,聲請人非權利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8721-3 股票 1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