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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4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東翰
債務人
VILLANUEVA KAY ANN MALIGAYA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住同上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財產(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在地現於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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